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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版《玛依拉变奏曲》记谱的个性与创作规律

2024-03-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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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版《玛依拉变奏曲》记谱的个性与创作规律

民歌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由本民族世代传承而一代又一代流传。歌曲本身由旋律和歌词构成,权利人如果对民歌的旋律进行演绎,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则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加深理解。歌曲《玛依拉》是在我国新疆、青海等地哈萨克族等民族中经由世代传承而流传下来的民歌,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初期即在我国新疆、青海等地的哈萨克族等民族中流传传唱。王洛宾早年对《玛依拉》从事整理并记谱,形成了王洛宾版的《玛依拉》,该事实最早发表于《新疆民歌西北民间音乐丛书之二》,内有王洛宾署名的《玛依拉》。现在呢,王洛宾的子女,也就是他的继承人,因为另一名歌手演唱了这首《玛依拉》,某平台播出了该歌手演唱的歌曲,歌曲名叫《玛依拉变奏曲》,王洛宾的继承人认为歌手和平台没有经过他们的许可,侵犯了《玛依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案子,要从两方面认定,一是认定王洛宾对《玛依拉》是否享有著作权,因为我们说了《玛依拉》这首歌本事是民歌,属于民间文学作品保护民间艺术,是多年传唱流传来的王洛宾版《玛依拉变奏曲》记谱的个性与创作规律,只有王洛宾形成自己独创性的表达,才能说王洛宾对其享有著作权。第二王洛宾版《玛依拉变奏曲》记谱的个性与创作规律,如果王洛宾对《玛依拉》享有著作权,歌手和平台是否侵犯了王洛宾的著作权呢?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洛宾对该歌曲整理、改编付出了较长时间和劳动,并考虑民歌类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创作空间和创作规律等因素,认定王洛宾版《玛依拉》”记谱”的曲调能够体现其个性、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王洛宾享有演绎版《玛依拉》的著作权。

那么,歌手和平台是否侵犯了王洛宾对《玛依拉》的著作权呢?再来对比王洛宾版《玛依拉》和歌手演唱的《玛依拉变奏曲》。相比发现,两者对应部分曲调整体而言基本相同,在旋律与节奏均有不同。以“来往人们挤在我的屋檐底下”该句歌词对应的曲谱为例保护民间艺术,被诉侵权作品与王洛宾版对比,小节数、节拍、旋律均存在一定差异,歌词与旋律的对应关系亦有区别;节奏上被诉侵权作品较为舒缓、王洛宾版较为紧凑。两者的演唱效果存在明显差异,且该区别部分即最能体现王洛宾版《玛依拉》演绎作品个性化的独创部分,故可以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法院认为王洛宾继承人的诉讼主张不成立,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其实,法院之所以作出驳回的判决,更多的考虑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尺度和范围,相较其他作品,民歌类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较低,因此在侵权认定时,不能把处于公有领域的素材纳入保护范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他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再创作亦应予以适度容忍,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传播。怎么理解呢,就是说民歌从旋律和歌词方面其实已经经历了传唱保护民间艺术,在已有的基础上再突破创作的话,可能会改变原本民歌的味道,所以这类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本身就比较低。在本案中,公有领域的素材指的是非独创性表达的部分,那么,这部分自然不应落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同时,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发展,权利人也应当有包容容忍的态度,允许可能发生的再创作行为,否则,就是限制民歌的传承和发展。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要知道充分考量该类作品在创作空间、创作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以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传播。如何拿捏好尺度,真的考验着法官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