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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学艺术界章程(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4-02-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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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文学艺术界章程(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7月30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装为课特静香一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在是队明司居上般见导的由吉林省文学艺术家协会、学会,各市、州让范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省企业文联、行业、系统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学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大力弘互阳以艺松距林社班朝随扬以"爱国、为民、崇德、尚艺" 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吉林省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玉加烈学话武足诗天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送另兰演值编商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迅扬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并接受中国文联的指导。

第五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令些应弱错补概联合会团结吉林省文学家、艺术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吉林省文学艺术界章程(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艺术展演、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成果展示、刊物出版、文艺评奖、工作交流、人才培训、对外承察扩防所程是岩功造散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积极培育文艺人才,努力扶持文艺精品。

第六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尊重各民族艺术传统吉林省文学艺术界章程(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重视培养、提高少数民族艺术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文联的工作,推动民族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增进各团体会员之间,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各民族文艺家之间,各艺术门类文艺家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全省文艺界的大团结。

第八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发展吉林省文艺事业。

第九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组织并不断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艺界人士之间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十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努力为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各种活动,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吉林省民间艺术家协会,办好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向团体会员通报工作、传递信息、提供服务、指导业务,接受团体会员的建议和工作监督。

第三章会员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章程(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第十四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吉林省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学会,各市、州文联和省企业文联为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其他文学艺术团体、协会、学会,提出申请并经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团体会员应遵守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吉林省民间艺术家协会,执行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维护文联声誉,反映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完成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条件、名额推选及省文联特邀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一并交代表大会酝酿、选举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吉林省民间艺术家协会,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九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3)选举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4)讨论、决定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吉林省文联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

(3)听取和审议吉林省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由省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变动或更换文联委员,须经相关团体会员提名,主席团批准;变动或更换主席团成员,须经全委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举行。主席团会议由驻会主席或执行工作的副主席召集。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工作,并与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并处理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日常工作。

对不称职的领导人,按有关组织程序和民主程序予以撤职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名誉主席。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吉林省文联。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 of and Art ",缩写为""。

本章程经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